当事人信息

原公诉机关青海省玛沁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伍某某,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彭州市,住青海省玛沁县。因涉嫌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2019年11月21日被玛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19日被玛沁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11月18日被玛沁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12月17日被玛沁县人民法院收监,现羁押于玛沁县看守所。

审理经过

青海省玛沁县人民法院审理青海省玛沁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伍某某犯容留卖淫罪一案,于2020年12月17日作出(2020)青2621刑初39号刑事判决,判处被告人伍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被告人伍某某不服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伍某某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审查全案,原审法院判决定罪量刑并无不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伍某某撤回上诉。

青海省玛沁县人民法院(2020)青2621刑初39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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