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张xx,男,侗族,****年**月**日出生,住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 被执行人:冉x,男,****年**月**日出生,住铜仁市碧江区。 被执行人:贵州乌江xx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铜仁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冉x,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康xx,男,侗族,****年**月**日出生,住铜仁市碧江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冉x与冉x、贵州乌江xx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康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2020)黔0602民初3576号民事调解书明确,由冉友、贵州乌江xx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康xx支付张xx借款本金1300000元及利息442000元,承担律师费15000元,案件受理费12196元,但三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上述义务。 在执行中,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查控系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冉x、贵州乌江xx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康xx有银行存款、车辆及股权可供执行,对被执行人冉x(共有人石xx)位于铜仁市碧江区xxx二期成套住宅,建筑面积3xx平方米、铜仁市东太大道xx商业用房,产权证号:20134xx,建筑面积3xx平方米;被执行人康xx位于铜仁市碧江区南岳大道xxx二期成套住宅,建筑面积2xx平方米,产权证号:2016xxx号,本院已依法予以查封,因该房屋有抵押查封登记,暂不具备处置条件,现已依法将被执行人冉x、贵州乌江xx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康xx纳入失信名单、并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且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上述财产调查及信用惩戒情况,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张xx。对此,申请执行人张xx予以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提出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张裕文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谯思双 书 记 员 喻 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