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方宝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系鸡西市城子河区长青供热站业主,现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 被执行人:鸡西市东源煤炭经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鸡西市城子河区城砖委。 法定代表人:王淑清,董事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方宝杰与鸡西市东源煤炭经销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735122元,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于2021年4月23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以车牌号为黑GE××××的雷克萨斯牌小型越野客车、车牌号为黑GA××××的别克小型普通客车及型号为S11-500变压器一台、型号为S7-315变压器一台抵偿尚未履行的全部执行款,以上物品双方当事人已自行完成交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黑龙江省鸡西市城子河区人民法院(2018)黑0306执4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 栾继鹏 审判员 马莉娜 审判员 孙桂萍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张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