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乐山市五通桥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竹根镇涌江路98号。

法定代表人:向明斌,理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艳秋,四川得助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梅,四川得助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执行人:乐山市五通桥区鑫祥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石麟镇。

法定代表人:朱全文,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威信县鑫源煤矿,住所地云南省威信县罗布乡顺河村板厂社。

投资人:张伦。

被执行人:威信县沟头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威信县扎西镇麒麟新区内环路西侧26号。

法定代表人:张伦,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张伦,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

被执行人:陈建容,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川1112民初99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申请执行人乐山市五通桥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乐山市五通桥区鑫祥商贸有限公司、威信县鑫源煤矿、威信县沟头矿业有限公司、张伦、陈建容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额为:借款本金7,500,000.00元及利息、罚息、迟延履行金、律师费17,900.00元,本院应当执行的申请费为:执行费67,045.00元、诉讼费67,303.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房产情况、车辆登记情况等进行了查询,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了调查,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因被执行人未在指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向各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其高消费。本院在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认可人民法院的调查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人员 审判长 王 蛟

审判员 陈 革

审判员 王利群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黄 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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