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孙德才,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晋县。

被执行人:李晋,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宁晋县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孙德才与被执行人李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10月9日作出(2019)冀0528民初2090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依据上述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3月3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要求李晋偿还借款1840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260元、执行费176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院于2021年3月4日向被执行人李晋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责令被执行人李晋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按要求报告财产。因被执行人李晋未按规定期限履行全部义务,且拒绝报告财产,本院于2021年3月28日作出(2021)冀0528执369号执行决定书及限制消费令,决定将被执行人李晋依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2021年8月6日作出(2021)冀0528执369号决定书,决定对被执行人李晋拘留15日。已查封被执行人名下机动车一辆,但无下落。另,本院对被执行人李晋银行存款、工商登记、不动产登记、住房公积金、保险等进行了调查,并通过网络查控系统进行查询,向被执行人李晋住所地村委会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六条、第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清偿义务。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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