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赵福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延寿县。
被告:杨成龙,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延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秀丽,黑龙江明正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薛小丽,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延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秀丽,黑龙江明正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赵福江与被告杨成龙、薛小丽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9日立案。原告赵福江于2021年8月11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赵福江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赵福江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赵福江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