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罪犯陈清艳,女,****年**月**日出生,汉族,贵州省水城县人。现在贵州省第一女子监狱服刑。

审理经过

执行机关贵州省第一女子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作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4月13日作出(2005)黔六中刑一初字第14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0月17日作出(2005)黔高刑一终字第250号刑事判决,改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死刑缓期执行期:2005年10月17日起至2007年10月16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8年3月18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0年9月6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刑期自2010年9月6日起至2028年9月5日止。2013年1月至2017年8月经本院三次裁定减刑共计四十四个月零十五日。现刑止日期2024年12月21日。该犯在服刑期间2017年4月1日至2017年4月30日、2017年5月1日至2017年10月31日、2017年11月1日至2018年3月31日、2018年4月1日至2018年9月30日、2018年10月1日至2019年2月28日、2019年3月1日至2019年7月31日获得六个表扬。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对罪犯陈清艳减刑七个月(刑期自2010年9月6日起至2024年5月21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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