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爱民,****年**月**日出生,汉族,广平县。 委托代理人:张瑞志,河北张瑞志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李俊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平县。 委托代理人:任玉焱,河北十力(广平)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李爱民与被告李俊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日立案。原告李爱民在本院通知交纳诉讼费用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李爱民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王文素 人民陪审员  杨瑞红 人民陪审员  郭学丽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 助理  袁 博 书 记 员  吕东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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