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河南汝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河南省汝州市广育路3号。 法定代表人:贾红伟,任该行行长。 被执行人:张晓攀,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汝州市。
审理经过
关于申请执行人河南汝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晓攀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平顶山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5)第106号裁决书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张晓攀采取拘留措施。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但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到汝州市房产管理中心、汝州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对被执行人的房产登记信息、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进行了传统查询,但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五、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可以委托律师申请律师调查令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调查。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 议。
审判人员
审判长 王旭辉 审判员 郭顺奇 审判员 金根周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郭黎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