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山东东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阿县曙光街243号。 被执行人:于凤华,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聊城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审理经过

关于申请执行人山东东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于凤华等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冻结了张兵的工资。执行过程中,双方就还款事项达成和解。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的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解除对被执行人于凤华工资145104.2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杨成宝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陈庆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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