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郑龙川,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虎林市。 被执行人:于传良,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虎林市。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郑龙川与被执行人于传良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交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17)黑7502执3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刘怀斌 审判员 孙 雪 审判员 李 忠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乔佳佳 书记员 张继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