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战庆瑜,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执行人:大连盛玛琳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甘井子区汇畅西街29号。
法定代表人:李桂珍。
被执行人:大连纽琳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沙河区兴工南五街28号1-1。
法定代表人:郭磊。
被执行人:大连胜利广场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中山区胜利广场28号。
法定代表人:关蒙达。
被执行人:关蒙达,女,****年**月**日出生,满族,住辽宁省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
审理经过
上列当事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作出的(2020)辽0291民初23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本院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的行为违反了关于执行的有关法律规定,损害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为了确保生效法律文书得到及时、全面的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大连盛玛琳贸易有限公司、大连纽琳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大连胜利广场发展有限公司、关蒙达在其开户银行的存款;
二、扣留、提取、变卖被执行人大连盛玛琳贸易有限公司、大连纽琳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大连胜利广场发展有限公司、关蒙达的收益、到期债权、投资权益;
三、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大连盛玛琳贸易有限公司、大连纽琳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大连胜利广场发展有限公司、关蒙达的其它财产(清单另列)。
执行标的:本金、利息、案件受理费、保全费暂合计11492697.46元,迟延履行金及执行费另计。
本裁定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冻结期限不超过一年,对动产的查封、扣押期限不超过二年,对不动产的查封及对其他财产权的冻结期限不超过三年。申请执行人应当于冻结或查封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申请续行冻结或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