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康燕,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临泽县。
被执行人:马成文,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小西湖上西园小区。
审理经过
本院立案执行的(2020)甘0723执1381号申请人康燕与被执行人马成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标的20000元,执行费200元,合计20200元;未履行标的20000元及执行费200元。在执行过程中经多次对被执行人马成文的工商登记、不动产、车辆等信息查询,反馈结果均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查询其名下银行、网络资金、证券、保险等信息,反馈结果无存款,无有价证券,无可供执行的保险合同或解除保险合同后的现金价值。在申请人提供的被执行人位于兰州七里河小西湖上西园小区的地址查询未能发现被执行人下落,经在七里河上西园社区及辖区派出所调查被执行人身份证号码均未发现其下落及财产线索。申请人自述与被执行人系网络交友认识,对被执行人的其他情况并不知情,亦无法提供执行线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并对其限制消费后,仍未履行案件款;本案已穷尽执行措施但无法执结。经向申请人反馈执行措施及调查结果,现申请人认可法院调查结果及执行措施。案经合议庭评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