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曾静,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被执行人:李龙刚,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审理经过 申请人曾静与被执行人李龙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7月1日向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89000元,已执行标的为18000元,未执行标的为71000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21年7月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并进行财产报告;
2、本院于2021年7月1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有价证券财产线索发起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无投资、证券登记等信息。
3、2021年7月12日,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新0104执349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