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佟照龙,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市览山支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
被告:刘新君,男,****年**月**日出生,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贺兰县。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适用程序:简易程序
立案时间:2020年9月15日
待裁定事项:是否准许撤诉
裁定结果:准予原告佟照龙撤诉
诉讼费用负担: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佟照龙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武刚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翟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