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明泽,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河北省香河县人,住香河县新绣区。
被告:丁明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廊坊市香河县。
审理经过
原告李明泽与被告丁明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0日立案。原告李明泽于2021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明泽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900元、保全费3670元,共计8570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