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段美霞,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县。
被告:张胜,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宁津县。
审理经过
原告段美霞与被告张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段美霞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胜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段美霞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尽快偿还原告借款壹万捌仟元整(18000元整);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9年10月8日下午,被告找到原告说家里有事用钱向原告借款20000元,并承诺在2020年一年内还清。至今被告在原告的催要下向原告偿还了2000元,现被告承诺的还款期限已过,被告仍不向原告偿还剩余借款18000元,原告多次联系被告要求其还款,被告总是找各种理由推托,原告故起诉。
被告辩称
张胜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庭前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是朋友关系,同在富智康精密电子(廊坊)有限公司上班时认识,原告称,被告因家中出事需要急需用钱,向原告借钱20000元。后经原告同意,被告拿着原告的存单和身份证在原告的邯郸老家取出了20000元。然后被告给原告书写了欠条一张,内容为:张胜因家中有事借段美霞贰万元整在二零二零的一年内还清。张胜,3714221991××××××××。原告称,2020年10月21日被告还了1000元,2020年12月10日被告还了1000元。余款至今未付。
以上事实有借条、微信聊天记录及当事人的当庭陈述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受法律保护。借条是表明双方存在债权债务关系的书面凭证。本案中,原告向被告主张偿还剩余借款18000元,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本院予以支持;当事人有到庭参加诉讼对自己的主张进行申辩的权利,本案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拒绝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上述权利。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条、六百六十七条、六百七十五条、六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张胜返还原告段美霞借款18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计125元,由被告张胜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