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周某,男,汉族,住甘肃省华亭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某,甘肃豪仁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张某1,男,汉族,住甘肃省清水县。

被告:兰州宏伟系统集成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

法定代表人:张某1,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二十一冶建设有限公司第四分公司,住所地白银市。

法定代表人:张某2,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二十一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

法定代表人:鲍某,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白银市第三人民医院,住所地会宁县。

法定代表人:刘某,该院院长。

审理经过 原告周某与被告张某1、兰州宏伟系统集成有限公司、二十一冶建设有限公司第四分公司、二十一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白银市第三人民医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2020年8月20日,原告周某向本院提交工程造价鉴定申请书,本院依法委托金信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进行鉴定,2021年5月26日,金信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以该项目鉴定所需资料迟迟不能提交导致鉴定工作无法进行为由,予以退案。

原告诉称 原告周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第一、二、三、四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1400000元;2.判令第五被告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原告承担清偿责任;3.判令被告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计算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269500元(自2017年9月17日计算至2020年6月17日);4.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系实际施工人,第五被告系发包人,第三被告系中标人,第一、二被告系介绍人和名义上的分包人。2017年年初,经原告与第一被告协商,由原告组织人员在第一被告承包的白银市第三人民医院工地施工。现工程早已完工,原告多次找各被告索要工程款,各被告相互推诿拒付。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本案原告周某与各被告未签订工程施工承包合同,所干工程量未经各方决算确认,现原告周某的起诉没有具体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应当依法予以驳回起诉。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驳回原告周某的起诉。

原告周某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9913元,由本院予以退回。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人员 审判员 冯晓燕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魏 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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