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闫进宝,男,****年**月**日出生,住北京市门头沟区;2011年1月24日因犯职务侵占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6月21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现羁押在北京市门头沟区看守所。

审理经过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检察院以京门检刑诉〔2021〕1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闫进宝犯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7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请求情况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1年6月21日21时许,被告人闫进宝酒后驾驶东风日产牌小型轿车(车牌号:×××)行驶至本市门头沟区大峪南路增峪路南100米处被民警当场查获。经检验,被告人闫进宝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99.2mg/100ml。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闫进宝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量刑情节,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二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本院查明

在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闫进宝家属代替其预交罚金人民币2000元。

被告人闫进宝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闫进宝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人闫进宝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6月21日起至2021年8月20日止。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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