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李宁,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蒲城县桥陵镇白家渠村六组。 被执行人:董宏斌,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蒲城县城关镇彭村一组*号。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李宁与董宏斌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中,蒲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陕0526民初209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董宏斌逾期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李宁于2021年4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所确认执行标的为应履行孩子的抚养费18500元(2018年11月-2021年12月)、执行费178元。
本院查明
本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董宏斌外出打工,去向不明。本院对其银行、互联网银行、工商、车辆登记进行查询,在其所在村委会进行了解,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经其列入失信人员,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将其银行账户予以冻结。本案执行情况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征得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党君宁 审判员 王军洲 审判员 王泉华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曾斌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