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黄海燕,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址:广西梧州市万秀区。

被执行人:刘新容,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址:广西桂林市七星区。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黄海燕与被执行人刘新容民间借货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桂1102民初27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民事调解书,刘新容应于调解书生效后十日内向黄海燕归还欠款本金1793000元及利息5877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0469元;迟延履行的,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因被执行人刘新容未履行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对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既未向本院申报财产,亦未履行义务。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机构、证券机构、工商登记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发现被执行人刘新容名下有车牌号为桂J×××××号东风雪铁龙牌小型普通客车一辆,上述车辆本院已依法查封,本院已依法拍卖。该执行回款待本院作出分配方案并生效后依法发放。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向贺州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北部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贺州分公司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的金融理财产品、收益类保险、股息分红及不动产情况,发现被执行人刘新容名下位于桂林市七星区彰泰·春天×栋×号房[不动产权证号:桂(×)桂林市不动产权第××号],本院已依法拍卖。该执行回款待本院作出分配方案并生效后依法发放。此外,本案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人名单。

本院已将案件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等情况记录存档。本案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全部未能实现。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本案被执行人刘新容名下有车辆可供执行已依法拍卖执行回款等待分配中;被执行人刘新容名下有房产本院已依法拍卖执行回款等待分配中,此外目前没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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