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南阳市宛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南阳市。 法定代表人:王玉忠,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02773688572W 被执行人:詹冬雨,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南阳市邓州市。 被执行人:刘丽,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南阳市邓州市。 被执行人:刘召,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南阳市邓州市。 被执行人:刘学锋,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南阳市邓州市。 被执行人:南阳荣龙商贸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411303089000380B,住所地南阳市车站路北京大道明伦现代城。 法定代表人:刘学锋。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南阳市宛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詹冬雨、刘丽、刘召、刘学锋、南阳荣龙商贸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豫1302民初40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申请人书面申请执行,我院依法受理。 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詹冬雨、刘丽、刘召、刘学锋、南阳荣龙商贸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1、本院于2021年4月9日、2021年4月12日、2021年4月26日、2021年5月11日、2021年6月7日、2021年7月2日对被执行人詹冬雨、刘丽、刘召、刘学锋、南阳荣龙商贸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查控,被执行人詹冬雨、刘丽、刘召、刘学锋、南阳荣龙商贸有限公司名下有银行账户存款10911.84元可供执行,我院已依法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账户,并已划拨转至申请执行人银行账户。2、经网络查控系统,暂未发现被执行人詹冬雨、刘丽、刘召、刘学锋、南阳荣龙商贸有限公司名下有房产、车辆、住房公积金存款及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三、2021年4月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失信决定书,2021年4月2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限制消费令。 四、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本院要求申请人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申请人表示暂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 五、本院已告知申请人该案执行情况、申请人有申请律师调查令的权利。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穷尽了执行措施,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本案应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有申请律师调查令权利,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执行员 王 于 执行员 张新军 执行员 黄 篪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汪 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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