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穆伟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
审理经过
本院执行被执行人穆伟杰罚金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豫0902刑初694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本院于2021年4月15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20000元.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案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穆伟杰名下财产。 1、查明被执行人名下账户无大额存款,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名下账户存款共计542.37元,已转为罚金。 2、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住房公积金。 3、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 4、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信息。 三、已向被执行人穆伟杰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四、经到被执行人穆伟杰的住所地走访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综合上述执行措施,截止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穆伟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执行标的已实现492.93元,剩余19507.07元未能实现。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应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本院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冯志刚 审判员 白翠翠 审判员 刘 敏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付华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