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钱君雷,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汶上县。
审理经过
钱君雷追缴违法所得一案,本院2016年3月31日作出的(2015)东刑初字第293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缴纳违法所得的义务,本院于2021年3月25日依法立案恢复强制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673400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3月25日、2021年8月31日、2021年9月10日通过法院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证券、银行、工商总局、网上银行,车辆、等信息,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已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的位于汶上县房产,但现不具备处置条件已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截止结案,本案执行到位0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15)东刑初字第293号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对尚未执行到位的违法所得,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