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于桂香,女,汉族,住抚顺市东洲区。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高军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冻结被执行人于桂香在交通银行账户内存款,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人员 审判员 李亮浩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王 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