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疏勒县宏业空心砖厂,住喀什地区疏勒县,法定代表人陶某某。
被执行人:万某,****年**月**日出生,住新疆喀什。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疏勒县宏业空心砖厂与万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已执行部分案款20000元。在本院执行期间,申请执行人疏勒县宏业空心砖厂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新3122执36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