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崔申: 崔申与杨海坤为财产保全一案。经本院立案执行,现已部分保全。至此崔申向本院申请执行的标的已部分保全,现已结案。 特此通知。
审判人员
执行员 张祥超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郭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