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洛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老城支行。住所地:洛阳市老城区邙山镇望朝岭村。

负责人:路东旭,该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虎,男,该支行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彦涛,男,该支行工作人员。

被申请人:李东擘,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宜阳县。

被申请人:王芃力,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涧西区。

被申请人:王少克,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洛龙区。

被申请人:亢会超,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

审理经过

原告洛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老城支行与被告李东擘、王芃力、王少克、亢会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洛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老城支行于2021年6月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李东擘、王芃力、王少克、亢会超的银行存款人民币6万元,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洛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老城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李东擘、王芃力、王少克、亢会超的银行存款6万元,期限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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