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巧忠,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岑溪市。
申请执行人:黄敏,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岑溪市。
被执行人:梁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岑溪市。
被执行人:黄琼兰,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岑溪市。
被执行人:陈秋容,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岑溪市。
被执行人:梁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岑溪市。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敏与被执行人梁华、黄琼兰、陈秋容、梁某等人(原被执行人梁琨已故)离婚纠纷一案,案外人陈健勇于2021年7月19日对本院裁定扣押、拍卖登记在原梁琨名下的雅阁牌小型轿车提出书面异议,要求终止对该车辆的扣押、拍卖。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请求情况 案外人陈健勇称,雅阁牌小型轿车是陈健勇在二手车有限公司购买的,并提供支付了首付和月供等的证据,当时因陈健勇个人征信原因无法使用其本人的银行卡进行转账月供给二手公司,所以借用了其亲戚梁琨的银行卡进行月供,并登记在梁琨名下,事实上该车辆是属于陈健勇的。综上,为了维护案外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案外人请求法院终止扣押、拍卖对登记在梁琨名下的雅阁牌小型轿车。
本院查明 本院查明,黄敏与梁琨离婚纠纷一案,2013年3月22日,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依据双方达成的调解协议,本院依法作出(2013)岑民初字第536号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生效后,因梁琨没有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2020年9月14日,黄敏向本院申请执行梁琨尚欠的抚养费共52800元,立执行案号(2020)桂0481执1312号。案件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梁琨已于2020年9月4日因道路交通事故死亡。申请执行人黄敏向本院申请变更被执行人梁琨的法定继承人即梁琨的父亲梁华,母亲黄琼兰,配偶陈秋容,梁琨与陈秋容共同生育的女儿为本案被执行人。经查,雅阁牌小型轿车机动车登记证书中机动车所有人项登记为梁琨。2021年6月17日,本院依法作出(2020)桂0481执1312号之七执行裁定书,裁定扣押、拍卖登记在梁琨名下的雅阁牌小型轿车。本院已对该车采取了查封措施,并实际扣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案外人陈健勇主张登记在梁琨名下的雅阁牌小型轿车为其个人所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对案外人的异议,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标准判断其是否系权利人:(二)已登记的机动车、船舶、航空器等特定动产,按照相关管理部门的登记判断;未登记的特定动产和其他动产,按照实际占有情况判断”的规定,本案案涉车辆系登记在梁琨名下,故依法可判断案涉车辆的权利人为梁琨,法院可依法对梁琨名下的财产予以执行。陈健勇主张其是案涉车辆的所有权人,该主张涉及实质审查,案外人可通过执行异议之诉主张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十一条、第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驳回案外人陈健勇的异议请求。
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蒋尚志
审 判 员 梁志鹏
审 判 员 李瑞山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关德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