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向某齐。
被告:岑某。
审理经过 原告向某齐诉被告岑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第四条第(三)项之规定,不在互联网公布。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刘 松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张 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