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张家界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企业信用代码91430800689543194D,住所地湖南省张家界市工业园C区创业中心10栋。
法定代表人:李光德,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罗强荣,男,****年**月**日出生,住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系申请执行人公司的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李昕,男,****年**月**日出生,住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系申请执行人公司的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张家界市冠赢矿业有限公司,企业信用代码914308006874143999,住所地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青安坪乡洞子坊村。
法定代表人:谢斌,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张家界利宸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企业信用代码91430800593287827W,住所地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南庄坪张家界日报社宿舍。
法定代表人:谢斌,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谢斌,男,土家族,住张家界市永定区南庄坪张家界日报社宿舍。
被执行人:熊香琳,女,土家族,住张家界市永定区南庄坪张家界日报社宿舍,系谢斌之妻。
被执行人:谢渊忠,男,土家族,住张家界市永定区。
被执行人:朱明玲,女,土家族,住张家界市永定区,系谢渊忠之妻。
被执行人:胡振华,女,土家族,住湖南省桑植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家界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家界市冠赢矿业有限公司、张家界利宸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谢斌、熊香琳、谢渊忠、朱明玲、胡振华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张家界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家界市冠赢矿业有限公司达成以张家界市冠赢矿业有限公司的采矿权补偿款清偿本案债务的和解协议,和解协议确定的履行期限较长。经审查,本案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近期执行工作相关问题的通知》规定的“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需要长期履行的,可以终结执行”的情形,本案可以以终结执行的方式结案,在终结执行后,如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的规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也可以向本院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提起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张家界仲裁委员会张仲裁字(2017)14号裁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