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原告):芜湖市三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水岸新城38#2-1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75501565527。
法定代表人:杨开亮,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云梅,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
审理经过 上诉人芜湖市三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李云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2021)皖0221民初3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5月1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查明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芜湖市三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芜湖市三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芜湖市三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芜湖市三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李 贺
审 判 员 钱 晨
审 判 员 宋喜萍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张俊杰
书 记 员 曹 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