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刘西香,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
申请人:杨德民,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
申请人:范承爱,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
申请人:杨某1,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
申请人:杨某2,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
被申请人:中铁十局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工业南路59号8号楼。
法定代表人:朱军华,执行董事。
审理经过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7月2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名下16万元银行存款或同等价值财产。申请人以担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已提供相应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中铁十局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6万元。
案件申请费1320元,由申请人刘西香、杨德民、范承爱、杨某1、杨某2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