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王丽晶,女,汉族,****年**月**日出生,居民,住定西市安定区。
被执行人:常鹏飞,男,汉族,****年**月**日出生,农民,住定西市安定区。
被执行人:邵虎,男,汉族,****年**月**日出生,农民,住定西市安定区。
审理经过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王丽晶与被执行人常鹏飞、邵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应执行标的95329.08元,申请执行费1330元,在执行过程中查明常鹏飞因犯罪已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现在临夏监狱服刑,被执行人邵虎履行义务46485元后,与申请执行人王丽晶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由邵虎于2022年2月28日之前将剩余案件标的款48844.08元全部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撤销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甘1102执1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