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刘京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深泽县。
申请执行人:刘红,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深泽县。
被执行人:王银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深泽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刘京辉、刘红与王银建附带民事赔偿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3月20日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于2020年3月18日、2020年7月3日通过总对总查控,经查询,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也未有房产、土地登记信息,经查询被执行人在石家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深泽管理部、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均无登记记录。并对被执行人王银建使用限制高消费。
综上所述,被执行人王银建暂无执行能力且申请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人员 审判员 张庆法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刁梓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