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武三,男,汉族,****年**月**日出生,现住鄂尔多斯市。 被申请人:郭强强,男,汉族,****年**月**日出生,现住鄂尔多斯市。
审理经过
申请人武三于2021年7月2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郭强强的土地补偿费及房屋补偿费。申请人提供本人名下的一辆车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郭强强的土地补偿费及房屋补偿费,冻结期限为一年。 二、查封申请人武三名下的一辆车,查封期限为二年。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界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冻结。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张海涛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刘 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