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银川银瑞祥供热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胜利南街金茂大厦5楼。 法定代表人:李生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海丽,女,该公司职工。 被告:银川市兴庆区桠泾商务宾馆,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清和南街彰武巷。 (被告未到庭,身份信息由原告提供)
审理经过
原告银川银瑞祥供热有限公司与被告银川市兴庆区桠泾商务宾馆纠纷供用热力合同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3日立案。原告银川银瑞祥供热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银川银瑞祥供热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银川银瑞祥供热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公告费300元,合计325元,由原告银川银瑞祥供热有限公司负担,原告银川银瑞祥供热有限公司已预交1296元,退还给原告银川银瑞祥供热有限公司1244元。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刘亚军
裁判日期
二○二○年十一月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李静 书记员 李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