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毕树凤,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金湖县。 被执行人:秦仕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金湖县。

审理经过

毕树凤与秦仕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1日作出(2019)苏0831民初3373号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确认:一、被告秦仕平欠原告毕树凤借款本金21万元及利息(从2017年1月27日按年利率6%算至实际还款之日),分以下期限偿还:1、于2020年12月30日前偿还借款本金5万元及相应利息;2、于2021年12月30日前偿还借款本金5万元及相应利息;3、于2022年12月30日前偿还借款本金5万元及相应利息;4、于2023年12月30日前偿还借款本金6万元及相应利息。二、被告如有一期未按时足额给付,原告有权就下余款项一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三、双方之间无其他纠纷。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4450元,减半收取2225元,由原被告各半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1月15日立案执行。 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如下的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 1、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传票、黑名单告知书、监督卡、财产申报表,并对被执行人的财产予以调查; 2、将被执行人列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 3、向金湖县不动产登记交易中心发出查询通知书,已查封被执行人秦仕平所有的位于金湖县××镇秦庄村××[××(××)金湖县不动产权第xxx号]不动产,暂不具备处置条件; 4、通过网络查询系统对被执行人的车辆、工商登记、银行存款进行了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无工商登记信息,已冻结被执行人相关银行账户; 5、经查,被执行人目前无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申请人也无法提供相关财产执行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通过本次执行程序,已执行标的0元,未执行标的为211112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已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报告财产,并对其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除查封的不动产、冻结的银行账户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该案自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本案符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金湖县人民法院(2019)苏0831民初3373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提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 邱 阳 审判员 李玉培 审判员 陈政宇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张 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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