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凌继奎,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宜宾市南溪区罗龙镇石岭村。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容,宜宾市南溪区留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执业证号:32312082100034。
被告:张福萍,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宜宾市南溪区罗龙镇街村。
审理经过
原告凌继奎与被告张福萍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原告凌继奎于2017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凌继奎已与被告张福萍达成庭外调解协议,原告凌继奎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凌继奎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凌继奎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