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一审被告):杨焕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普宁市。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夏迪,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杨焕明因与被上诉人夏迪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2021)皖1202民初104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原告诉称 杨焕明上诉称,其发布的管辖公告在店铺首页里,黑色加粗字体,处于置顶位置,已经做到提醒消费者义务。请求本院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广东省普宁市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上诉人杨焕明提交证据证明其在店铺首页发布了“店铺公告”作为管辖约定,对此本院认为,首先,该“店铺公告”发布在店铺首页并非商品详情页,消费者并不必然能够看到;其次,该“店铺公告”仅为商家个人的告知行为,并非商家与消费者之间就争议管辖进行协商后达成的合意。因此,该“店铺公告”不能作为本案当事人之间达成的管辖协议,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系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收货地为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故本案合同履行地为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综上,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具有本案管辖权。上诉人提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郭 阳

审 判 员  孟乐群

审 判 员  黄发全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李淑丹

书 记 员  胡天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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