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 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 基本情况 被告人吕义,男,****年**月**日出生于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现住本溪满族自治县,户籍所在地本溪满族自治县。因本案于2021年6月17日被取保候审。 公诉机关 指控情况 起诉书文号 本满检一部刑诉[2021]Z84号 指控事实 被告人吕义于2021年6月9日19时许,酒后未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轻便二轮摩托车沿长江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中心岗路段时,因违反交通信号通行,致使车辆与刘冬海驾驶的辽E59M99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吕义受伤及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被告人吕义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被告人吕义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219.3mg/100ml。后被告人吕义被审查归案。 指控罪名 危险驾驶罪 量刑建议 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被告人 意见 被告人吕义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没有异议,同意适用速裁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判决理由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吕义犯危险驾驶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吕义认罪认罚,对其可以从轻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 判决结果 被告人吕义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款已缴纳。) 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王 欣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邢伟彤 书 记 员 王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