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秦攀,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广东省深圳市人,住深圳市罗湖区,

被执行人:朱伟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团风县人,住团风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秦攀与被执行人朱伟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0年1月16日查封了朱伟军位于武汉市江岸区兆瑞大道余华岭佳园*栋*单元*号房屋。案外人李红梅对查封房屋提出执行异议诉讼,案件目前在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中,因此查封房屋暂时无法处置。申请人秦攀向本院书面提出暂时撤销对被执行人朱伟军的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歀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鄂1121执恢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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