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李林果,男,汉族,生于****年**月**日,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西峡县。

审理经过

李林果罚金一案,西峡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豫1323刑初208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告人李林果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由于被执行人李林果没有履行罚金人民币4000元,经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本院于2021年8月30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2021年9月8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执行人李林果至今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未履行还款义务。 二、本院于2021年8月31日、2021年9月17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证券、保险、车辆等财产情况。于2021年8月31日冻结被执行人李林果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存款104.05元,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其他的财产。 三、2021年8月31日,向南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西峡管理部及西峡县不动产管理中心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经查被执行人李林果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无公积金。经走访调查,被执行人李林果家中田地荒废,房屋倒塌,母亲早年外出未归,父亲以骑三轮为生且发生交通事故,需大额赔偿金,家中生活困难,李林果于2009年未婚先育,现有两个孩子,但至今未作结婚登记,现暂无其他财产线索。 四、2021年9月8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于2021年9月18日对被执行人李林果采取了限制高消费的强制惩戒措施。 五、由于被执行人李林果有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1年9月18日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由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经合议庭合议,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执行标的为4000元,4000元未能执行到位。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该债权是否能够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西峡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豫1323刑初208号刑事判决书中李林果罚金4000元部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的义务。 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人员

审判长 王 雷 审判员 薛 锋 审判员 宋 冬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庞淑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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