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湖南星邦律师事务所,住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369号星城荣域综合楼二栋6楼。 负责人:刘启永,律所主任。 被申请人:刘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 被申请人:周新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芙蓉区。

审理经过

申请人湖南星邦律师事务所与被申请人刘阳、周新华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7日受理,申请人湖南星邦律师事务所于2021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申请人刘阳、周新华的财产保全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申请人湖南星邦律师事务所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申请人湖南星邦律师事务所撤回保全申请。 本案保全申请费4040元,全额退还申请人湖南园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审判人员

审判员  王利华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肖茜匀 书记员邓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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