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山西豆秒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万柏林区新晋祠路147号尚德峰国际4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杨某,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山西晋邦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刘某,女,****年**月**日出生,住山西省方山县。
审理经过
原告山西豆秒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某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1日立案。原告山西豆秒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山西豆秒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人员
审判员 田建民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王文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