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杨**,男,****年**月**日出生于湖南省南县,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人员,住南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杨**犯开设赌场罪追缴违法所得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查封、冻结、扣押被执行人杨**名下价值3300元的财产或存款。

本裁定立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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