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郑某枚,女。
被告:彭某梅,女。
审理经过
原告郑某枚与被告彭某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6日立案。原告郑某枚于2021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郑某枚以与被告彭某梅家属达成庭外和解为由撤回对被告彭某梅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郑某枚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郑某枚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