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运甫,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 被告:陈梦烨,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江阴市。
审理经过
原告张运甫与被告陈梦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运甫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梦烨因下落不明,经本院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公告期满后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判。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张运甫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本金190000元、利息60000元,合计250000元;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12月6日被告向原告借款200000元,用于资金周转,承诺一个月内还清,到期后,被告未偿还,原告向被告索要此款,被告以无钱为由再三推脱,至今未给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根据《民法通则》、《合同法》等相关法律之规定提起本诉讼,敬请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辩称
被告陈梦烨未作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经案外人吴刚介绍结识被告陈梦烨。2017年12月6日,被告陈梦烨以做水产生意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并出具借据一份,内容为:今借张运甫现金人民币贰拾万元整,期限为1个月,借款利息为月息2%,年利息24%。借据中另注明:现金收到人民币16000元整(壹万陆仟元)。案外人吴刚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同日,双方又签订《借款及保证合同》,该合同明确借款期限为2017.12.6-2018.1.5,合同第四条约定:“借款人如未按约定期限归还借款本息,应对逾期借款部分按每日千分之五计算向出借人支付迟延履行金,超过十日后借款人仍不履行还款约定的,借款人应向出借人按出资金额的20%另行支付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原告张运甫通过交通银行向被告陈梦烨转账184000元,并支付现金16000元,共计200000元。借款到期后,被告仅偿还10000元,尚余190000元未偿还,原告遂起诉。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借据原件一份、借款及保证合同一份、转账记录截图一张及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陈梦烨向原告张运甫借款,原告已履行出借义务,被告陈梦烨应按约定偿还借款,被告陈梦烨未偿还,应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关于利息,原告张运甫主张以190000元为本金,按月息2%自2017年12月6日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原告主张60000元,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陈梦烨未到庭,视为放弃相关诉讼权利。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陈梦烨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张运甫借款190000元、利息60000元,合计25000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5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5610元,由被告陈梦烨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马 光 人民陪审员 张 会 人民陪审员 季 燕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 助理 蔡莹莹 书 记 员 陈曼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