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马许可,女,****年**月**日出生,回族,住河南省焦作市孟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立明,河南俊卿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执行人:孙永江,男,****年**月**日出生,回族,住洛阳市西工区。
审理经过
马许可与孙永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豫0883民初2777号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法律文书的规定:一、限孙永江于判决生效后立即归还马许可借款9080元;二、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马许可负担25元,由孙永江负担25元。由于孙永江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马许可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1月5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孙永江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孙永江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房管局、住房公积金和自然资源部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孙永江名下财产,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孙永江有可供执行的有效财产。
三、通过电话联系、实地走访等形式对被执行人孙永江所在地周边群众进行了调查和了解,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孙永江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已向被执行人孙永江发出限制消费令。
五、通过与申请执行人马许可进行终本约谈,告知其相关权利义务,申请人马许可申请终结本次案件的执行。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马许可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并告知申请执行人马许可可申请律师调查令进一步查明被执行人孙永江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马许可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孙永江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案共计执行到位0元,本案债权尚余9080元及利息未能实现。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孙永江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孙永江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孙永江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马许可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孙永江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马许可发现被执行人孙永江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马许可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