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周志强,男,生于****年**月**日,汉族,初中文化,住湖北省丹江口市车站路*号*栋二单元*室。公民身份号码:422601197307260618。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周志强盗窃罪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周志强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周志强在银行的存款1000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